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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与队伍建设
2014-04-09  

科 长:梅红平 办公电话:0792-8501022

 

工作职责

* 学生科工作职责
1、制定学年和学期学生工作计划,报学院领导审批,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院学生德育工作,制定并实施常年和学期德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以班主任为主体的德育工作队伍;依靠学生组织开展自我教育,自主管理活动。
3、组织班主任学习有关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总结、交流德育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疏导化解学生矛盾,努力将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之中。
4、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5、协助团委和学生会开展工作,组织全院性的文体活动和其它公益活动。
6、开展文明班级和文明宿舍的评比表彰活动,负责安排组织检查对全院的卫生、纪律和安全工作。
7、协助教务科指导、考核班主任工作。
8、配合值周教师做好值周工作,并处理值周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
9、负责做好全院的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10、负责对违纪学生的处罚工作。
12、完成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

* 学生科科长岗位职责
1、在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协助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全面抓好本院的学生管理工作。
2、主持学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贯彻执行学院党委、行政及上级部门的决议,完善学院各种规章制度,完成日常的学生行为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办公室全体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3、制定学生工作计划;学生工作的有关制度;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与落实;做好阶段性工作的协调与安排,并定期向院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做好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培养及考核工作。
4、协助分管院领导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协助分管领导指导协调班主任工作;及时处理,汇报突发性事件。
5、协助学生党支书记抓好学生党建工作和学生党员的发展及教育工作。
6、定期召开团学联工作例会,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协调团学联干部按计划开展各项工作。
7、组织做好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好学生的国防知识教育,军事训练工作;组织做好学生的奖、贷、助、勤工作。
8、组织学生开展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做好学生社会实践及第二课堂活动的计划安排,积极配合校团委组织和开展的各项大型活动。
9、协调本部门与学院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办理各种文件指示。
10、组织开展学生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创建和评先表彰工作;组织抓好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做好学期末学生工作总结。
11、抓好学生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学生工作网络信息的更新及档案管理。
12、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学生科干事岗位职责
1、 开展调查研究,认真细致地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学生队伍的稳定。
2、深入实际及学生管理一线,抓好学生早操、自习、校园纪律等环节的学生管理工作。
3、根据学院有关制度和规定,组织开展学生评优奖励、违纪处理、综合测评、档案管理等工作。
4、具体负责学生证、校徽、学生离校手续等的办理。
5、负责学生科的内勤工作。
6、负责学生基本情况统计工作。
7、协助组织学生教育管理的各种活动。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实力雄厚的学生管理团队

序号

姓 名

个 人 工 作 简 介

1

王 勤

体育学院院长;副教授;学术研究骨干;学生专业导师

2

张浦强

体育学院党委书记;副教授;国家级优秀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学生专业导师

3

段宝斌

体育学院副院长;教授;学术研究骨干;学生专业导师

4

刘 猛

体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国家级优秀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优秀班主任;学生专业导师

5

梅红平

 

优秀党务工作者;学生专业导师;兼职学生辅导员

6

高培军

江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党员;学生专业导师

7

8

王 勇

江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学生专业导师

9

杨 勤

教授;优秀班主任;学术研究骨干;理论教研室主任;学生专业导师

10

黄卫东

副教授;优秀教练员;国家级田径裁判;田径教研室主任;学生专业导师;班主任

11

胡庭佳

副教授;省级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练员;球类教研室主任;学生专业导师;班主任

12

陈春一

教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练员;学生专业导师;班主任

13

林 华

副教授;优秀班主任;学生专业导师:班主任

14

季 刚

优秀班主任;优秀教练员;军体教研室主任;学生专业导师;班主任

15

茆飞霞

副教授;省级优秀班主任;体操教研室主任;学生专业导师

16

宋 平

副教授;学生专业导师

17

严 武

副教授;优秀教练员;学生专业导师

18

吕冬升

副教授;学术研究骨干;武术教研室主任;学生专业导师

19

王向棋

硕士研究生;优秀教练员;学生专业导师;班主任

20

李 娟

硕士研究生;优秀教练员;学生专业导师;班主任

21

张家林

北京体育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教练员;班主任

22

张 俊

上海体院硕士研究生;学生专业导师

23

王先锋

副教授;优秀教练员;学生专业导师;班主任

24

黄伯钢

硕士研究生;优秀教练员;学生专业导师;班主任

25

周海浪

上海体院硕士研究生;优秀教练员;学生专业导师;班主任

26

王光明

硕士研究生;优秀教练员;学生专业导师;班主任

27

28

*日常管理

1、 组织班主任实施好每周晚点名、班会

2、 教室、寝室卫生检查

3、 上课考勤、宿舍查寝

4、 学生安全教育

5、 学生各类评优、评先工作

6、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教育惩处

7、 新生入学系列相关工作

8、 毕业生相关工作

9、 学生会相关工作

10、组织做好学生的奖、贷、助、勤工作

11、学生注册、助理班主任的选拔、培训、上岗工作

12、学生学费的催缴工作,办理银行卡收缴学费的核对发放工作

13、优秀班主任的考察、评选工作

14、学生信息员的选拔、培养、教育工作

15、完成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

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九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九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九江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含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应持九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予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经过复查全面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应按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者不能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二级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取消其学籍。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课程的学期最终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应为30%-40%。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合格的课程,不获得学分。

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经本校确认后,可记入本人总学分。

第十三条 每学期课程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自修有关课程,每学期限自修一门课程。自修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实验、作业等学习任务并参加考核。

以下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以及各院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当重学。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所在二级学院和体育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学院安排保健课,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未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擅自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字样,不能参加补考。缺考课一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缺考达两门以上者(含两门),给予记过处分。

有考试违纪行为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警告处分;有考试严重违纪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两次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作弊被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给重学机会。

第十六条 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者,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进行缓考。考试随补考进行,成绩照实记载,缓考不及格不能补考,可给重学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自修者除外),考勤列入平时成绩,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获得批准。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上课,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一周以上(含一周)由学生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无故缺课(含请假未被批准的),根据所缺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所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课”,该课程应当重学。

包含实验内容的课程,实验部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和补考,须重学。

第十八条 非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六级成绩达到或超过总分的75%,可视为所有学期的公共英语成绩合格。全国大学英语等级四级成绩达到或超过总分的60%,第一、二学年《大学英语》成绩若有不及格可视为及格。通过全国大学英语能力考试专科生,第一学年《大学英语》若有不及格可视为及格。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联考(即省级考)二级(含二级)以上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含二级)以上者,第一学年《计算机基础》若有不及格可视为及格。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对考试评分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期末考试则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由考试中心与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共同查阅。任何教师不能擅自改分,确有差错须改正时,由有关教师写明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经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成绩。

第二十条 考核不及格准予补考。补考课程的试卷要求、难易程度与正常考试一致,不得降低标准。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及格者,成绩记入补考栏。补考不及格者在校期间可重学两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合格发给其他专业结业证明书或者单科课程成绩合格证书。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学。

(一)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二)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上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下一学年课程进行考试,成绩每门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允许跳级。

(三)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1.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或超过5门者,本款适用于执行学年制教学计划的学生;

2.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分者,本款适用于执行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学生;

留级者可提出书面申请放弃毕业资格,经学校批准,可继续跟班学习,发结业证书。

(四) 学生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学。学生在校期间允许重学两次。第一次安排在补考后,第二次安排在毕业前的学年。无故不参加第一次重学的无资格参加第二次重学。重学原则上随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如果重学人数较多可单独开班。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二级学院/转专业;

(一)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二) 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二级学院、转专业要求;

(三) 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二级学院确定,并参加考核核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二级学院/转专业。

(一) 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二)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 跨录取批次转专业;

(六)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有特殊要求专业;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转二级学院/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 学生转二级学院/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二级学院内转专业由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 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接受的二级学院应当于每年四月第二周向教务处报送接受转专业的人数、条件,由教务处确认后公布。

(三) 申请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在每年四月第三周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拟转入二级学院会签,教务处确认后,按规定办理考试报名手续。五月第二周的星期六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考核。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到时不参加考核者此次申请作废。教务处于五月第四周公布转二级学院考核通过者名单。

(四) 被批准转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及有关二级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五)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二级学院/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二级学院/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六) 凡申请转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未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二级学院学习和考试,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

(七) 接受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和转换。转出二级学院在跨二级学院转专业学生学籍卡上注明学生跨二级学院转专业情况,留存复印,并于新学年注册前将原件移交给转入二级学院。转二级学院/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二级学院/专业相关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八) 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二级学院/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由拟转入二级学院院长会签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转二级学院/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的办法:

(一)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 申请转入本校学生,必须出具所在学校同意函、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及学生在校鉴定,并经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另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 因伤、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二) 根据考勤,因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三)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所在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申请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医院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所在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应由该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次;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时间从批准休学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二)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奖学金;

(三)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按下列要求办理复学手续:

(一) 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如发现有伪造医院诊断书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 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并应当达到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四) 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受到刑事处罚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 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前按原规定已办理休学手续的,按原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或超过8门者,本款适用于执行学年制教学计划的学生;

(二) 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8学分者,本款适用于执行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学生;

(三) 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两年未完成学业者;

(四) 休学期满,二周内无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五) 第二次休学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要求的;

(六) 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 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供有关材料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近亲属,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或近亲属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当自学校退学决定做出之日起,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各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而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退学的学生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可提出书面申请放弃毕业资格,经学校批准,可继续旁听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因有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修专业的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而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重修、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毕业论文(设计)、论文答辩未通过而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进行毕业设计或撰写毕业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实习不及格而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如结业后补做实习,可由实习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后一年以内未向学校提出申请补考、重做毕业论文(设计)、论文答辩、补做实习,以后不再准许补考、补做。

第四十一条 对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应当按照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费用自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九江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校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九江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九江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九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学生维权办主任、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厅备案批准后,于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

*体育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体育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作为学生干部,不但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更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端正学习和工作态度。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两部分,院(系)干部考核和班干部考核,考核分基本分为80分(操行分)。

一.团委、学生会干部考核条例:

处罚条例

1、无故(包括请假未准,下同)缺席例会,扣操行分10分。无故迟到扣操行分5分。缺席或迟到相加三次或三次以上者,免去职务。
2、无故不参加要求参加的重要活动及各种级别会议,扣操行分10分,无故迟到扣操行分5分。三次或三次以上者,免去职务。
3、请假需事前提交书面请假条,由组织部备案,事后请假一律按缺席计迟到者及时到组织部补到,以免按作缺席处理。
4、工作计划和总结未及时上交,扣操行分10分,不交扣20分。
5、开展活动缺席或表现不积极,推卸责任,扣操行分20分,由于组织不力,活动或其他工作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每次扣操行分20分,情节恶劣者,免去其职务,并通报批评。
6、有违反校纪校规或院系相关制度的,一律免去其职务。
7、学期末考试有不及格现象的,做劝其辞职处理。

奖励条例

1、对于思想积极向上,能够积极参加各种会议,集体活动,按时按量完成自己工作任务。每月无一例迟到、缺席现象者,每月加5分;
2、对本院团委、学生会工作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得以实施,或对于其他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例会中提出合理的建议者,奖励操行分3分/次,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表彰。
3、组织的活动规范有序、有声有色,得到广泛好评或产生一定影响者,示情况每次加操行分10-20分。
4、个人或所在部门获得相关科技、文化、社会实践活动荣誉,省级或省级以上加20分,校级或校级以上加10分,院级加5分。相关说明

1、重大校际活动要有具体计划(计划包括宣传、后勤等具体职责落实到人、大致活动进程表、各向经费预算、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在内的有关活动组织者)。
2、一般活动,要有计划,以计划执行过程及计划所要达到的目的作为考核依据。
3、日常性活动,如支部的量化考核,纪检部的日常检查,生活部的卫生检查都有相应的制度,以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4、院团委每月对各部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并在例会中公布学生干部量化结果。
5、由各部举办的活动,对正副部长考核,由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打分。
6、组织部负责会议考勤和记录各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上交情况。
7、办公室负责各重要活动的考勤情况;
8、大型活动需其他部门协作的,由分管主办部的负责人主动协调,自主联合其他部,具体落实职责。在计划中必须责任到位,对参入活动的各部正副部长分别进行考核,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对各正副部长量化打分,打分过程参与老师意见并结合同学反映。
9、各班班长、团支书考核纳入院级学生干部考核范围。

二、班级学生干部考核条例:
处罚条例
1、对班委会、支部的考核,由办公室、组织部根据各支部任务完成情况、活动开展情况及班级综合学习成绩、有无违纪现象等各项指标进行考评,班主任签字批准,报院团委统一审核通过。
2、班委会、支部成员的考核由班长、团支书负责,无故缺席班级例会或班委会议者,每次扣操行分10分,迟到者扣5分。
3、无故缺席班级开展的活动,每次扣操行分10分;无故迟到,每次扣操行分5分。
4、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如交稿、办板报、卫生打扫、宿舍内务等)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每次扣操行分20分,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免去其职务,并给予相应处分。
奖励条例
1、各项会议、活动无一例迟到、旷到现象者,每月加操行分5分。
2、任务完成质量好,无拖拉现象者,每月加操行分10分。
3、本班组织的活动,在院系及院级以上获得荣誉的,班委、支部每位成员加操行分10-20分。
4、本班所办板报、团日活动、在院及院级以上报纸、网站发表文章、作品、报道等各项评比中学期末名次名列前矛,示名次每位班委成员加5-20分。
5、班委成员所在寝室无违规现象,宿舍内务保持好的,每月加操行分10分。

三、相关规定
1、团委,支部书记会议每两周一次;学生会、班长会议每周一次,时间在周日晚6:00。如遇特殊情况,再另行通知。各班班长及团支书参加例会的情况是否好,也作为班级考核的一项内容;
2、学生干部应在学生中起表率作用,凡有不及格及舞弊行为的应自动辞职;对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管理制度的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根据组织部考核记录情况日常考核不合格者上报院团委,经院有关部门批准免去其职务;
3、学生干部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由例会讨论通过,报系团委审批。
4、年级学生干部若有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的,一律免去其一切职务。
四、学期末对院、班学生干部进行考核,操行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89分为合格,90-99分为良好,99分以上为优秀,根据技能加分分别为:优秀6分,良好4分,合格2分,不合格0分。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处罚(参照《九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九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为树立“严谨、求实、团结、创新”的校风,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深刻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开除学籍。

第二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开除学籍。

第四条 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应退出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负责被殴打致伤者医疗等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策划打架或作伪证者、结伙斗殴为首者、侮辱、殴打教职工者以及勾结校外人员来校殴打或在校外殴打他人者,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可适当减轻处分。

对邀老乡、帮派聚众斗殴、打击报复他人及在打架中使用凶器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使用管制刀具者从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以下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滋事、砸酒瓶、餐具或不遵守用膳秩序等;

2.扰乱宿舍、课堂、图书馆、会场、礼堂等公共场所秩序;

3.因成绩、鉴定、毕业等原因对老师寻衅滋事或不尊重老师,行为恶劣;

4.拒绝、阻碍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

5.在学生宿舍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水壶、电热毯、烤火器等大功率电器;

6.在宿舍烧酒精炉、烧杂物及其它使用明火;

7.有意损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数据线,破坏教室教学设备等公共设施;

8.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使用或搬弄消防器材。

第九条 对不遵守校园管理规定、品行极为恶劣和道德败坏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未经学院许可擅自在校外租房住者,给予记过处分;

2.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及上不健康网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在教学和学生生活场所打麻将,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污损建筑物或在建筑物(或桌椅、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以各种方法冒领他人汇款、包裹、存款者,除退赔全部款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实习期间伪造处方签字,借用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实习期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调换实习单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旷课:累计2天以上,给予警告处分;累计4天以上,给予记过处分;累计6天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请假未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违纪行为,酌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留校察看处分时间为一年。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思悔改者,开除学籍;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调查核实其错误事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校处理(并报学生处备案)。一般情况下,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二级学院审批,报学生处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学生处亦可征求二级学院意见后,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处做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凡涉及到学生在校外犯错误或有社会人员参加而给予的处分由保卫部门查明情况,会同有关学院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十六条 凡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同学取消“专升本”推荐资格、取消“推优”、当年“争先创优”、评定奖学金资格。

第十七条 所有对学生的处分须报学生处备案,不得擅自撤消,撤消处分的权限等同于处分权限,每学年六月份集中审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撤消决定一并装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提出书面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学生办事指南

*学生请假手续的办理(假条由学生科和班长保留备案)

职责与队伍建设1、请假1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 经班主任同意并签字;

职责与队伍建设职责与队伍建设2、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班主任同意并签字 到学生科办理请假手续 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职责与队伍建设职责与队伍建设职责与队伍建设3、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班主任同意并签字 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 到学生科办理请假手续 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职责与队伍建设职责与队伍建设职责与队伍建设4、请假7天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班主任同意并签字 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 到学校学生处办理请假手续 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学生在校期间校外打工手续的办理(打工手续由学生科和班主任保留备案)

职责与队伍建设职责与队伍建设职责与队伍建设职责与队伍建设职责与队伍建设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并签字 填写正式申请表 经家长同意并签字 工作单位意见并签字盖章 班主任意见并签字 学院意见并签字盖章

*申请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详情请咨询教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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