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把好党员发展质量关,确保拥有一支高质量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充分发挥入党积极分子在广大学生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学校党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是党支部从入党申请人中认真考核、慎重研究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同意后确定的,必须在学生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具体事务;必须服从党支部的各项工作安排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或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
1.受通报批评或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2.上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科目的,延期发展。(专科生英语通过省三级或全国大学英语能力考试、计算机通过省二级考试的,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总分的60%、计算机通过国家二级考试的,英语和计算机两门课程不计算在不及格科目内。)
3.上一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人数50%以后的,延期发展。上一学期有两门补考科目,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人数50%以后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4.如果因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未达到规定标准已经延期发展,再次出现学习成绩不达标的,再次延期发展;再次出现综合测评成绩不达标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入党积极分子最多能延期发展两次。党校学习结业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5.所在班级、寝室发生重大问题(如打架斗殴、擅自出走、寝室内使用明火、寝室成员校外租房、重大病情等),知情未向组织汇报的(要求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汇报)。
6.值班、值勤或支部组织的活动无故缺勤一次,在积极分子大会上通报批评;缺勤两次取消积极分子资格。学校、学院或支部强调必须参加的大型重要活动,无故缺勤一次,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7.所在寝室在学期末内务综合评定为“差”的。
8.自入校以来,违纪累计超过2次(含2次)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9.参与恶性事件(如聚众斗殴、赌博、顶撞师长、群体起哄、校外租房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10.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一年内,书面思想汇报少于4篇的,不予列为发展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体育学院学生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