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学院党建>>规章制度>>正文
九江学院体育学院党委工作制度和党政议事规则
2017-03-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委在学院工作中的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党政会议的决策水平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下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下称《高教法》),特制订党委工作制度和党政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和院长要全面履行《条例》和《高教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密切联系群众,密切联系实际,努力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以提高执行决策的效率。

第三条 党政要密切配合,团结一致。对于职责交叉的工作,党政要充分交换意见,协商处理。

第四条 党政议事形成的决定,在未正式公布之前,如没有接受组织的委托,所有会议组成成员均不得向外透露。

第二章 党委工作制度

第五条 党委工作原则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议大事、抓大事;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2、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行事。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汇报。党委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以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
3、党委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4、党委书记要善于发挥应有作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委员要自觉维护党委的权威和党委内部的团结。

第六条 党委自身建设
1、坚持和健全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历史、法律、科技、经济、管理、教育思想等方面的知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及驾驭全局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2、坚持抓好党委班子成员的思想建设、理论建设及作风建设。要经常深入教学和学生工作第一线,调查研究,帮助解决问题。
3、坚持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着力解决班子成员在作风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4、坚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严以律己、清正廉洁、勤政务实,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所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议组成人员为党委委员。主持人也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九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并表决事项。

第十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的主要议题: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指示、决议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意见。
2、研究决定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它需要研究的重大行政事项。
3、研究决定学院的年度或学期经费收支出。
4、研究党风、党纪、政纪情况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共青团分团委、学生分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其他需要由党委会议议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分管领导和党政职能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议题。

第十三条 凡属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有关部门提出,主管党委委员签署意见,并在会前三天将书面材料送办公室,经办公室汇总后,报请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会议按规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每个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再由分管委员作出说明,然后展开讨论。讨论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必要时采用表决方式进行。如有不同意见难以统一且双方人数接近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是根据上级党委的精神研究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会议,组成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十六条 建立候会制度。除党委委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者应按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等候,以便在讨论相关问题时能准时参会。

第十七条 党委会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内容除按组织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传达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并作好记录、整理、归档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可形成纪要或正式行文,经主持人审阅、签发后,视需要下发、上报或公布。

第十九条 党委会对每一决策的执行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执行过程中,个人不得改变集体的决定,如确需改变,应提请下次会议议决。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办公室以文件形式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后,学院各部门及个人必须执行和服从。办公室在党委的授权下负责议题的督办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办公室,必要时还应写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利用集体智慧对学院重要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例行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正、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列席。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每次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议题:
1、拟定学院发展思路,研究行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研究决定毕业生就业工作。
3、研究教学改革方案和措施及科研工作。
4、研究学生管理、治安安全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研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材料申报工作。
6、研究决定有关违纪教职工的行政处分建议意见及学生的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建议意见。
7、其它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提出议案之前应认真调查和论证,形成成熟的书面材料或可供选择的方案,听取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再由主持会议的同志审定后,方可列入会议议题。

第二十七条 会议应按拟定的议题程序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临时出现的特急议案,可在会前一天提出,以便列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八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该议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再由分管院领导作出说明,然后针对议题进行研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集中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出明确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并将意见和建议告知主持人。

第三十条 与会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并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参加专题汇报的列席人员,按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候会,以便讨论相关议题时能及时参会。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办公室根据纪录整理,形成文件或纪要。

第三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及会议决定的督办及办理情况的反馈由办公室负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