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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体育学院群众体育工作考核制度
2013-10-09  

群众性体育活动是高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群体活动的开展大大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增强了广大学生的身体素质。建立体育教师群众体育工作考核制度,可以推进我校群体活动的蓬勃开展。

    l、体育学院全体教职工的工作职责除了服务于体育教学这一主要任务外,校内、校外的各类竞赛工作也是体育学院每一位教职工工作的职责之一。因此,全体教职工有义务服务于全校性的(校内、校外)各类群众体育竞赛工作。

    2、对全校性的田径运动会,我院每一位教职工需根据体育学院的工作安排,服务于这项竞赛工作,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本项工作者(办公差、病、事假等)需提前向院里报告,以免由于人员的突然减少而影响裁判工作。

    3、校内、外各类竞赛活动的教职工裁判工作,应根据竞赛项目的特点、教师的裁判等级和教职工的意愿相结合的原则由体育学院主管竞赛负责人统筹安排。一旦该教职工接受此工作,就需按工作的要求去完成工作,不得在比赛即将开始前(几分钟)突然请假,从而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

    4、校内、外的各类群体竞赛工作,应按项目特点的要求提前到岗(具体工作时间由课外运动竞赛教研室通知),做好赛前的准备工作,从而以饱满的精神投入到工作中,更好地完成竞赛工作。迟到或早退者扣发该竞赛单元补贴;如无故缺席,按相应教学事故处理(特殊情况请假除外)。本条作为年终教职工年度考核指标要素之一。  

  5、做裁判工作时,我院每位教职工一旦接受该竞赛的裁判工作,需由自己完成,不得转换他人(包括学生)代替其裁判工作。一旦发现,除扣其该竞赛单元的补贴外,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要素之一。

    6、我院教职工需在一年的课外群体工作中至少参加两项全校性的竞赛活动。在年度考核评比中,以课外竞赛工作的次数和运动项目的特点来计算该教职工的课外群体竞赛工作的得分。参加群体和竞赛活动,将按学院贡献给予教职工在年度考核中加分。

    7、各类竞赛工作的补贴标准按学校审核的标准执行。并在完成该竞赛工作后于学期末发放,教职工签字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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