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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运动队及教练员工作管理办法
2013-10-09  

为提高我校竞技运动水平,活跃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完成各项运动竞赛任务;加强对外交流,展示我校师生的蓬勃向上的精神面貌;提高运动员、教练参与运动训练的积极性,促进我校体育运动代表队训练管理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院的运动队的组建原则
    1.学校各运动队的组建应按照该运动项目是否在国际、国内、省、市、及高校体协等有常规赛事; 
    2.具备相应的训练条件和有很好群众基础的运动项目;
    3.有临时比赛任务的项目。
    符合以上要求的方可由体育学院根据情况组建相应队伍;有比赛任务的队伍需在报名前报相关领导审批。
二、运动队训练时间
    (一)常规训练:各队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时间不少于1.5个小时;
    (二)赛前集训:赛前1~6月集训,每周4~6次,每次2个小时。并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寒暑假集训。
    (三)临时任务代表队根据参加比赛的情况,提前1—3月训练,每周3次,每次2个小时。
三、教练员聘任
    (一)教练员必须热爱运动训练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使命感;不怕苦不怕累,乐于奉献,不计个人得失。
    (二)由愿意承担代表队训练,有本专项运动教练经历和较高的技战术水平素养,了解本专项发展方向的同志担任。经本人提出申请,竞争上岗,体育学院会同教研室考核,主管领导批准。
    (三)实行主教练负责制,运动队教练员原则上一个项目安排教练员1-2人,田径可安排教练员2-3人
    (四)主教练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受过5年以上专业技术训练,且获得运动员等级称号。
    (五)聘任时间原则上为2年。任职期间完成任务指标的可给予续聘,没有完成指标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情况的学校有权力予以解聘。
四、运动员选拔
    (一)学校代表队的运动员必须是品学兼优、具有从事本运动项目运动的基本功、基本技术、基本战术和参加本运动项目比赛的经历。
    (二)本人愿意参加运动训练,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树立刻苦训练,勇于拼搏,团结奋斗,为学校争光的思想。
    (三)各运动代表队运动员组建由教练员提名,体育教研室核准。报体育学院备案。
五、运动训练管理和教练员考核
    (一)各运动队训练教练员要有训练计划,训练记录,训练考核,学期总结。
    (二)教练员应担负起代表队的训练以及与训练有关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认真考勤,加强运动队的作风建设。
    (三)教练员每学期训练结束后,据运动员的训练、表现情况对其作出评价,将评价结果报体育学院备案,并决定是否让其继续参与训练。
    (四)在比赛结束后要及时清理财务、服装、器械等办理相关的归还手续。并对比赛、训练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
    (五)教练员的训练津贴按体育学院有关规定计算。
    (六)教练员具体考核办法
    1.考核内容
    ①训练计划的制定(共30分):认真制定多年训练计划(3 分)、年度训练计划(2分)、阶段训练计划及总结(10分)和课时训练计划(15分)。  
    ②训练计划执行情况(共35分):训练常规(20分)与训练要求的完成情况(10分),遵守训练计划情况(5分)。
    ③比赛完成情况(共20分):教练员在训练过程中,运动员经过训练,在运动成绩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在国际级、全国及省级高校比赛中取得前三名成绩(分别加200、100分、50分)。  
    ④运动队管理情况(共15分):运动员团结向上、无严重违纪现象(10分)。教练员在训练之余,要紧密配合体育学院、各学院辅导员共同做好运动员的日常管理工作(5分)。
    2. 违规减分:
    ①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未经批准私自串代课扣2分。
    ②旷课一次扣5分
    ③不按时交训练计划或其它书面材料一次扣5分。
    ④没有完成比赛指标扣10分。
    ⑤比赛期间与裁判及兄弟院校发生冲突造成极坏影响的扣5分。
    ⑥比赛期间个人原因影响比赛扣5分。
    ⑦比赛期间不服从学校、体育学院统一安排者扣5分。
    3.评估等级:分四个标准: 86分—100分为优秀; 76分—85分为良好; 60分—75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教练员考核程序教练员的考核由学校主管竞训领导和体育学院相关负责人对教练员一年的工作进行全面的考评,并公示教练员完成考核内容情况。考评后考评结果提交体育学院相关领导会同复评,考核结果作为教练员续聘与解聘的条件之一。
六、奖励 
   (一)在各种比赛中取得名次后,按学校和体育学院有关规定对教练员、运动员进行奖励。在比赛中获得优秀运动员称号的队员按单项第一名给予奖励。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按第三名给予奖励。
    单项比赛教练员按所带参赛队员奖励总额的60%进行奖励。集体比赛教练员按所带参赛队员奖励总额的50%进行奖励。领队得教练奖励总额的40%进行奖励。
   (二)运动员训练的学分奖励
    教练员根据运动员训练的思想、技术、战术、比赛成绩等方面情况,对运动员进行综合评价,合格者可计1—4个学分。具体办法如下:
    1. 运动员坚持训练一学期结束后,可奖励1个学分;训练时间未满一学期者不计学分;
    2.运动员坚持训练,奖励学分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累计计算,最多累计可得到4个学分的奖励;
    3.有临时比赛任务的运动员坚持训练16次以上(含16次)可奖励1个学分;
    4.奖励学分申报办法:当运动员离开代表队时,按照上述学分奖励规定向学生处和校团委一并申报应得的奖励学分,经教练员审核,体育学院复核,报学校批准。

                体 育 学 院
                   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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